發布日期:2014-08-12 瀏覽次數:272
于2004年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新版(以下簡稱2011版)有九大方面變化
從2012年4月20日起,由衛生部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將正式實施。衛生部有關負責人介紹,4月20日之后,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執行新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但在實施日期前使用舊版標簽的食品可在產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相較于2004年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新版(以下簡稱2011版)有九大方面變化:
1、修改了適用范圍。2004版標準適用于提供給消費者的所有預包裝食品,而2011版將適用范圍修改為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并明確指出2011版標準不適用于為預包裝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的標識,使標準的適用范圍更加明確。
2、修改了部分術語定義。2011版標準修改了預包裝食品和生產日期的定義,增加了規格的定義,取消了保存期的定義,但保質期要求維持不變。
3、修改了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式。2004版標準規定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應標示具體名稱,其他食品添加劑可以按GB2760的規定標示具體名稱或種類名稱,而2011版標準明確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4、增加了規格的標示方式。2011版標準在規定產品凈含量標注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了規格的標示要求,規定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5、修改了生產者、經銷者的標示方式。2004版標準規定了標簽上需要標注制造者、經銷者依法注冊的名稱和地址,而2011版標準規定除了名稱和地址外還需標注聯系方式。同時2011版標準明確進口食品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6、修改了強制標示內容字符高度的要求。2004版標準規定包裝物或者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2011版標準將最大表面積增大到35平方厘米。
7、增加了致敏物質的推薦標示要求。2011版標準列舉了大豆、乳及乳制品、堅果等8類可能導致過敏反應的食品及其制品,并規定如果這些食品及其制品用作原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或在配料表鄰近位置加以提示。
8、修改了附錄A中最大表面積的計算方法。2011版標準在計算最大表面積時規定包裝袋等計算表面面積時應除去封邊所占尺寸,使最大表面積計算更加科學精確。
9、增加了附錄B和附錄C。2011版標準增加了附錄B《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形式》和附錄C《部分標簽項目的推薦標示形式》,通過舉例的方式使標簽標準規定條款更易于理解掌握。
注: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志的食品。是可直接提供給消費者或者直接用于餐飲服務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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